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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认湖南省红十字会等单位2018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9年01月21日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各市州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规定,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联合审核,确认湖南省红十字会等10家公益性群众团体2018年度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见附件)。 

企业2018年度通过上述公益性群众团体发生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2018年度通过上述公益性群众团体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税前扣除。 

附件:湖南省2018年度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17年12月26日 

  

附件

湖南省2018年度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 

1、湖南省红十字会 

2、长沙市红十字会 

3、长沙市芙蓉区红十字会 

4、长沙市望城区红十字会 

5、浏阳市红十字会 

6、宁乡市红十字会 

7、株洲市红十字会 

8、益阳市红十字会 

9、双峰县红十字会 

10、新化县红十字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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