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6年0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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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执法 类别 |
审核事项 |
审核依据 |
应提交 审核材料 |
审核重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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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用于科学技术进步的财政性资金或者社会捐赠资金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二号)第一百一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用于科学技术进步的财政性资金或者社会捐赠资金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追回有关财政性资金,责令退还捐赠资金,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可以暂停拨款,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科学技术活动;情节严重的,依法处以罚款,禁止一定期限内承担或者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和处分。第一百一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科学技术活动违反科学技术活动管理规范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追回有关财政性资金,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暂停拨款、终止或者撤销相关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情节严重的,禁止一定期限内承担或者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取消一定期限内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管理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文书; (二)拟作出决定的主要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 (三)拟作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四)经听证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和听证报告;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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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执法人员资格的合法性。 2.当事人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3.相关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 4.行政执法程序的合法性。 5.法律依据适用的合法性、准确性。 6.行政执法决定以及裁量结果是否适当。 7.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滥用职权的情形。 8.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9.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 10.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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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处罚 |
对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二号)第一百一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科学技术活动违反科学技术活动管理规范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追回有关财政性资金,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暂停拨款、终止或者撤销相关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情节严重的,禁止一定期限内承担或者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取消一定期限内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管理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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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七号)第四十一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7号)第七条 申请R字签证,应当符合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引进条件和要求,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申请Z字签证,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工作许可等证明材料。第十六条 工作类居留证件,应当提交工作许可等证明材料;属于国家需要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